问题 | 上海动迁房需要交房产税吗 |
释义 | 1、上海的拆迁安置房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如果上海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上海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一、个人出租房屋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增值税缴纳。 1、纳税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税收优惠: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 1、纳税规定: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2、税收优惠: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1、纳税规定: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2、税收优惠: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1、纳税规定: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办公用房要交哪些税? 1、办公用房要交房产税: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的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办公出租房屋要交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3、有营业税:营业税征收标准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税征收标准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 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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