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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其一般只出现在刑事诉讼当中,但是行政诉讼若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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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