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理由为既往病史,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时,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将保险费退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致使保险人不得不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将保险费退还。 3.《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拒绝承保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以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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