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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抵押权的担保合同怎么写
释义
    出借人(抵押权人):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给予借款人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抵押物:
    第三条担保范围
    第四条担保期间
    第五条抵押物的占有
    第六条抵押物保险
    第七条抵押登记
    第八条费用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条声明与保证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独立担保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通知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立约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共有人:
    (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抵押物清单
    一、抵押权的设立的条件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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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