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
释义 | 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印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这个规定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的,不知道这个原因是否站得住脚。由于当时的发票认证都是通过扫描仪进行的,扫描仪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发票的打印质量也是千差万别,在发票信息识别上经常出现错误。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无疑会增加扫描难度,所以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 这是不是有点让人大跌眼镜啊,理由多少有点牵强。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当时也是加盖了印章,为什么还允许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加盖印章呢?当时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小编也是无从考证了。也许是因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量与增值税发票量没有可比性,在管理上,增值税发票管理难度明显要大一些,所以要求增值税发票上加盖印章以方便管理。 不允许加盖印章条款是否有效?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关于在发票上加盖印章有明确的规定,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显然是违背了发票管理办法,应属于当然无效,也就是说,肯定无效。那为什么税局有关方面没有直接说明该条款无效呢? 我们知道,法律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下位法不能上位法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属于上位法,而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显然属于下位文件。可是作为下位文件竟然不允许盖章,小编的理解是无论税局是否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否有效,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自然就无效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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