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初次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警告。(2)再次违法的,视为情节一般,处200元以下罚款。(3)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①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②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③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