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
释义 |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已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若未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报批,则需重新上报时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而对于已获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若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则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也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法律分析 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政府批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发布。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公布如下,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结语 根据辽宁省政府的批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发布。对于已列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用地,如果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则可以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对于未列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于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果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则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