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解释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领导职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犯罪性质及情节轻重决定期限,并与主刑相适应。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立适用,附加适用于较重罪行,独立适用于较轻罪行。 法律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结语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领导职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决定,附加或独立适用,与主刑相适应。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确保国家管理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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