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一米。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三米、二级公路不小于两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