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铁路法院为基础,将其改造为全国一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基本思路是:跨行政区划基层法院(改造铁路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改造铁路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高级法院(设立跨省级行政区划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构建与地方法院对应的四级组织体系,把易受干扰的特殊案件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集中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从而解决特殊案件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 从法院组织结构与司法权配置看:保持现有铁路两级法院建制及管辖模式,将铁路两级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中、基层法院,跨省设置跨行政区划高级法院。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