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院申请再审有用吗 |
释义 | 高院申请再审有用。 我们国家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二审就是终审了,再审是一个非常规的审判程序,从性质上是一种错案纠正程序,只有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正式的进入再审程序。 《民诉法》修订之后,申请再审成为了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都会予以受理,并进行再审事由的审查。 但是受理再审申请并不意味着就能裁定再审,绝大多数的再审申请是裁定驳回,而且,相当多的再审申请是径行裁驳,根本未询问当事人或者听证。能走到听证这一阶段的都很少。 另外,申请再审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方式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再审的方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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