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团以下军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000元,基层营连职军官(主官包括排职)岗位补助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基层副职不享受补助;士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400元,义务兵(士兵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200元;藏*部队军官团以上普调2000元,海拔在3500米以上的地区,不分职务一律在新标准上再补助500元。执行新标准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个节日,每次发放节日补助1000元;驻京津沪渝部队军官在新标准上增发500元,士官增发200元。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