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的。在强制戒毒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取代或者免除强制戒毒。刑罚执行后,仍需执行未完成的强制戒毒。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适应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节严重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的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