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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可转让单据的概念定义
释义
    所谓不可转让单据,指在记载收货人名称的单据上,写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单据,该单据只能由票上记载的收货人持有,不可转让,否则转让不生效力。
    一、股份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
    1、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
    (1)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债券转让后,债券持有人就发生了变化,记名债券的转让,还需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保障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的真实性。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采取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2、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比较简单,只要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该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履行其他的手续。
    三、抵押和质押生效要件
    质押生效要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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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9: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