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撤回辩护。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已经撤回辩护,再次接手此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无论何时都可以撤回辩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撤回辩护后,再次接受委托进行辩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辩护人请求重新委托辩护人或者新聘请的辩护人同意接受委托;本案审理尚未结束;未对原辩护人撤回的辩护意见和代理行为形成不利影响。” 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辩护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理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行使辩护权利;代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规则。”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是否可以重新接手此案需要被告人的请求或新聘请的辩护人同意,并且本案审理尚未结束,同时原辩护人的撤回辩护不会对辩护意见和代理行为形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