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在补偿和流转等问题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