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种监管对象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五种受监管犯罪对象包括: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犯罪对象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物,可以是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符合刑法规定。 法律分析 五种监管犯罪对象分别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政治利益以及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是犯罪客体,而相同的犯罪对象则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是指具体的人或物,也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以及刑法所规定的人或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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