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根据《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起诉保险公司前,需要查看保险合同是否对1型糖尿病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无法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1型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