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1、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对其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配以及考核。 2、甲方在次月的25日前将派遣人员上月的劳动报酬、服务费、社保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出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甲方委托乙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扣出应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4、甲方发现派遣人员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将派遣人员遣返乙方。 5、甲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派遣人员时,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增加或减少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在协议附件中明确。 6、甲方在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7、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由乙方负责并处理。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8、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继续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其他相关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女性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 11、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合格应聘者,经乙方同意后可聘用为乙方劳务人员。现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员,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经乙方同意后,此类人员可建立劳动关系为乙方的员工。 12、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遣返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由乙方负责处理后返还甲方。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5)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13、若因甲方生产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继续支付停待期间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并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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