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购买了1型糖尿病附加保障的人在确诊1型糖尿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但在此基础上,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损失加大,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及时支付保险金。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4.《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虚假理由拒绝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购买了1型糖尿病附加保障,理赔金额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损失加大,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偿金额。同时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投保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