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的理由可能是认为该疾病属于预先存在的病症或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律师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医疗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曾患有该疾病,或该疾病并非预先存在的病症。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1型糖尿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律师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法给付保险金。 第七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保险金。超过规定期限不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约支付保险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的保险金低于应付数额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