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保障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2.《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确定合同条款。 3.《保险条款通则》第三十三条: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对特定的疾病或者症状、医疗服务的保障范围、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限制等事项作出约定,但是应当明确、明示。 4.《糖尿病防治法》规定,1型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但是该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司需要保障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不保障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违法的;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保障1型糖尿病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法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