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
释义 | 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监督方式。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的突出优点是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维护检法形象。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三、监察委案件放人后如何处理 监察委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应当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理,同时应当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职能需要,一般的诉讼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批捕,由法院进行司法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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