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顺序 |
释义 | 现在没有顺序限制了。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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