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工程项目转让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受让方和转让方在订立项目转让合同时,除了对合同中通用的和最常见的条款进行审查外。还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审查核实后再予以签订。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很大损失,通常需要了解以下法律问题: 转让工程项目时,如转让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一般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方。这时项目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审查工程项目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受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受到限制的情况。如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是否已经在银行设立抵押,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和存在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等等。 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问题。如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是否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等等。 该项目是否存在合作开发方,转让时是否经过合作方的书面同意。 是否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还在履行过程中,则需要办理有关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 如转让的项目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尚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手续的具体责任方和有关费用的负担。 工程项目的使用权是否存在被收回的情况。,如项目涉及到的土地是闲置的土地,会因开发量不足或开发期限延误等而被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闲置处理决定,如被收回、改变土地用途、置换土地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等。 一、受让方需要注意什么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的是: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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