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其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二、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