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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不同?
释义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资格的不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身份从属性和依附性,国家在劳动关系中有较大的干预,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用人单位有社会保险义务。而雇佣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国家干预较少,争议可直接诉诸法院,雇主无社会保险义务。
    法律分析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的处理受《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结语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在主体资格、国家干预力度、争议处理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身份从属性和依附性,受国家干预较多,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雇佣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国家干预较少,争议可直接诉诸法院。此外,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雇佣合同则无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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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