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生监护人先到转出学校开转学证回执到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校章和当地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章,再持此回执和 户口薄到转出学校,转出学校留一份转学回执,将转学证(2份)经转出学校盖章后,然后持回执及转学证、户口薄于每周二到县教育局 办理转出手续。外来务工、投资、经商人员子女申请转入我县学校就读的,须提供房权证或租房合同、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