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2、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 4、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5、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