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垃圾焚烧厂焚烧炉排放烟气中开展自动检测的污染物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 法律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