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宅基地建房标准 |
释义 |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八十平方米以内;四人及四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法律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两百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六十至八十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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