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 |
释义 |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演讲收入的可以等同于: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一、劳务报酬范围 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担养老保险。当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当月在两处同时取得了工资,这时是将两处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还是将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来分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如果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B公司提供服务,则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王某受A公司派遣,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支付时,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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