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担保需要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来进行协商处理,但对于担保中所存在的类型有很多种,除了有保证之我,还有定金担保、质押担保等,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获得双方的同意,这样出来的担保合同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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