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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
释义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的具体情形。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公告》明确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明确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以下为文件全文:《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衍生问题:
    新房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购房交契税需要的材料有: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无房或者有房证明、土地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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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