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当然现在也有商标保护技术,例如,丹德图像的商标安全防侵权技术,通过在商标上加入安全信息,用手机拍照商标图片,就可以读取商标中的安全信息,验真商标的同时跟踪侵权近似商标的动态,是一种商标防侵权的监管方法。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在《巴黎公约》之中受到相关保护的一些商标,我国也是《巴黎公约》的会员国之一,所以也需要保护这些相关的驰名商标企业,对于这些驰名商标的相关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此来对相关企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不被侵害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