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