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审中遇到带有偏见的证人,质询是辩护律师最常用的策略之一。质询应当注意遵守庭审程序,尊重证人权利,让证人自己说话,抓住证人矛盾点,提出有力的反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包括质证原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现场勘验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各方当事人和其他人有权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质证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证言法》第十七条:“证人有权自由陈述其知道的情况,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在庭审中,有关证人的证言,如果与其他已经证明的证据相矛盾,或者与常识相矛盾,应当在质证时向证人说明,并允许证人加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辩护人可以在庭审中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进行质证和辩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证言法》第十五条:“证人无权拒绝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但是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其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证言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证人作证,不得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贿赂或者打击报复等。”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了证人质询的权利和程序,以及证人和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有效地质询带有偏见的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