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副本的法律效力如何? |
释义 | 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与原件的一致性和双方签字确认,合同以原件为准;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 法律分析 一、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复印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盖红章的合同。而复印件是人们俗称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再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 2、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复印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凭复印件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除非对方认可该复印件,否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都包括哪些? 1、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 4、形式合法 合同生效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通常情形下合同在双方自愿签署后生效,在合同原件有效的前提下,若是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一致,那么可以认为复印件也是有效的。如果合同原件之中的内容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可能部分、或者是全部无效,此种情形下,复印件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形式合法 合同生效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结语 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原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等同效力时,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形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等来确定。复印件的效力也受到合同原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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