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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项资金不得执行的法律依据
释义
    一、专项资金不得执行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二、不得执行的专项资金
    1.维护生存权必需的财产不得执行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2.生活必需的居住的房屋不得执行
    依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无过错第三人已付全款且占有的财产不得执行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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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