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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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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0: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