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公积金汇缴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或高于中心公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存者汇缴住房公积金,应采用委托受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且首次扣缴年月不得早于个人缴存账户设立年月。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2020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在疫情期间申请缓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个人缴存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610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不作调整,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经开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年度内缴存比例只能调整一次。符合《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2.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应在汇缴2020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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