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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过工伤伤残鉴定后,能否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释义
    工伤伤残鉴定后可再次申请鉴定。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单位、工伤人员或其亲属可在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服省级鉴定结论的单位或个人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工伤决定书、市级鉴定结论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病历材料等。住院需提供原件,未住院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分析
    工伤伤残鉴定后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工伤二次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提出工伤伤残重新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结语
    工伤伤残鉴定后如有异议可再次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情况、市级鉴定结论及有效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病历材料等。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未住院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病志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请注意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审核原件将保留复印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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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3: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