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鉴定后能否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
释义 | 工伤鉴定是对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进行医疗终结后的鉴定行为。工伤伤残鉴定后可再次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在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伤残鉴定后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拓展延伸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是否可进行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是可以进行复议的。如果您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重新审查您的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会对原始的伤残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如果您认为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有误或不公正,您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结语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可以进行复议。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部门将重新审查申请,并做出复议决定。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影响原始鉴定结果。如认为结果不准确或不公正,可通过复议程序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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