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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疫津贴分类标准
释义
    一、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 和长年外勤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 事传染病、结核病、吸血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 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3、专职从事强毒 、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伤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 急 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四类津贴: 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 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疫工作的。
    二、 发放办法
    将津贴发放由原来按天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一)兼做两种失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接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三、所需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由其参照地方统等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的详细解释》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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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