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所以在公示期是可以进行投诉废标的,只要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的话,就可以进行投诉,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不符合规定,或者损害到了自己的利益,经过相关部门的通过决定,就可以进行废标了。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 招标 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