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归属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谁来承担?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运输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责任由商业公司承担。若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风险。对于货物损坏的理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咨询律师获取具体帮助。 法律分析 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零七条规定【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理赔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拓展延伸 货物损坏责任归属:分析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损坏,确定责任归属是关键问题。根据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对责任分配具有重要影响。其次,需要考虑运输方式,不同运输方式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此外,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是否符合标准也会影响责任归属。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最后,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判例,考虑运输商、承运人、装卸人等各方的责任承担情况。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可以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归属,并为相关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确定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运输合同、运输方式、包装装载是否符合标准以及保险责任等因素。通过综合分析,可以为相关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相关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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