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对于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则适用新法,既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