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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