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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资料
释义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一、收养的孩子已上户口如何迁户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捡到弃婴可以自己养吗
    需要办手续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落户遵守:
    (一)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七)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八)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九)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十)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十一)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十二)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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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6: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