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金账本怎么记账 |
释义 | 1、出纳根据现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开具现金收取与支取单据,与支持依据一并提交给会计人员复核并进行记账。 2、现金收入:会计收到并复核出纳提交的现金收取单与相关依据,如收据等,记录现金收入。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3、现金支出:出纳开具现金支出单,与支持依据一并交至会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记录现金支出。 借:其他应收款/费用等 贷:现金 4、期末对账:期末,会计与出纳必须核对现金明细账与现金日记账,保证账账核对相符。 5、实物盘点:期末,会计必须监督出纳对现金实物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实物的安全性。如有需要,会计可以不定期对现金实物进行抽盘,监督现金的实物管理。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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